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综合考核评价等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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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22 07:47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经委、省统计局制定的《安徽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安徽省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法人评选办法》、《安徽省产业集群专业镇评选认定办法》和《安徽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个人评选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安徽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为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各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进一步营造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促进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价对象及时限
    非公有制经济考核评价对象为各市人民政府,考核评价时限为每年1次。
    
    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按照科学性、导向性、可比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从以下4个方面选择指标形成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一)规模态势。包括人均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增长速度、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非公有制工业增加值及其增长速度和非公有制经济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6个指标。
    (二)质量效益。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税收增长速度、非公有制经济税收占全部税收比重、非公有制经济增量资本产出率、非公有制企业研发(R&D)经费支出占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比重、非公有制企业拥有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数、非公有制企业拥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名牌产品、非公有制企业拥有国家免检产品、非公有制企业拥有授权专利数、非公有制企业出口额占全部出口总额比重和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10个指标。
    (三)基础实力。包括每10万人拥有私营企业户数、每10万人拥有个体户户数、每10万人拥有港澳台和外商企业户数、私营企业户均注册资金、个体户户均资金5个指标。
    (四)发展环境。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对发展环境满意度、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领导及工作落实情况、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及落实情况、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和担保体系建设情况4个定性指标。
    
    三、考核评价方法
    考核评价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分别进行。对指标体系中的21个定量指标,先采用功效系数法按静态和动态分别计算得分,再按静态占60%、动态占40%计算各指标的总得分;对4个定性指标直接计分。最后依据事先确定的各指标的权重系数计算出综合得分,按综合得分的高低确定非公有制经济考核评价的位次。
    
    四、考核评价指标数据来源及质量监控
    考核评价指标数据由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推进全民创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审核、提供,定性考核的发展环境方面的政策文件和证明材料由各市负责提供。各市、省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于每年3月30日前将上年度的考核评价指标数据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统计局。
    考核评价指标数据质量监控实行责任制,分级负责、分级管理。根据职能分工,提供考核评价指标数据的部门即为相应数据的质量监控部门,其负责人为相应指标数据质量监控直接责任人。
    各市、各有关部门按照统一规定的范围、口径、时间,据实报送考核评价数据,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对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统计局及有关部门的查询意见,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书面答复。
    
    五、考核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综合考核评价工作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委)会同省统计、工商、财政、税务、质监、专利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考核评价测算工作由省统计局负责。涉及“一票否决”的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方面情况,由省相关部门负责审核。
    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综合考核评价情况,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4月30日前书面报告省领导小组,由省领导小组审议后,提请省政府审定并予以表彰。
    
    六、本办法由省经委和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08年起施行。
    
    附件:1.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2.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指标解释
    一、规模态势
    1.人均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
    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是指非公有制经济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通常指一年)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即常住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新增价值和固定资产的转移价值。人均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指按常住人口平均的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计算公式为:
    人均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年均常住人口
    年均常住人口=(年初常住人口+年末常住人口)/2
    2.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增长速度
    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增长速度是指以非公有制经济常住单位基期所创造的增加值为100,报告期增加值比基期增加值增长的相对程度。以公式表示就是:
    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增长速度=(报告期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基期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基期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100%
    以现行价格计算增加值的增长速度,是名义增长速度,其中包含了价格因素的变化;以可比价格计算的增加值增长速度,剔除了价格因素的变化,是实际的增长速度,或称可比价格增长速度。本指标体系中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增长速度是指可比价格增长速度。
    3.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
    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是指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在该地区生产总值中所占的百分比。用公式表示为:
    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地区生产总值×100%
    4.非公有制工业增加值
    指非公有制工业创造的增加值。
    5.非公有制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
    非公有制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是指以非公有制工业基期所创造的增加值为100,报告期增加值比基期增加值增长的相对程度。非公有制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以可比价格计算。以公式表示就是:
    非公有制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报告期非公有制工业增加值-基期非公有制工业增加值)/基期非公有制工业增加值×100%
    6.非公有制经济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
    非公有制经济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是指地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中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投资所占的百分比,该指标一方面反映了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非公有制经济投资的构成情况,另一方面反映了未来新增全社会总供给中非公有制经济所占的比例。用公式表示为:
    非公有制经济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非公有制经济固定资产投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00%
    二、质量效益
    7.非公有制经济增量资本产出率
    增量资本产出率是反映投资效率的经济指标。表示每增加1元的增加值需要投资的金额。用公式表示为:
    非公有制经济增量资本产出率=非公有制经济投资增加量/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增加量×100%
    8.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
    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是指在非公有制经济中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全部劳动力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例。用公式表示:
    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全社会从业人员×100%
    9.非公有制企业研发(R&D)经费支出占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比重
    R&D经费支出占GDP比重是指用于研究和试验发展(R&D)活动的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GDP)的比重。研究和试验发展活动指在科学技术领域,为增加知识总量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去创造新的应用而进行的系统的创造性的活动,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三类活动。本体系采用非公有制企业R&D经费支出占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比重来评价各地非公有制企业科技投入情况。用公式表示为:
    非公有制企业R&D经费支出占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比重=非公有制企业R&D经费支出/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100%
    10.非公有制企业拥有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
    指非公有制企业拥有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个数。
    11.非公有制企业拥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名牌产品
    指非公有制企业拥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名牌产品个数。
    12.非公有制企业拥有国家免检产品
    指非公有制企业拥有国家免检产品个数。
    13.非公有制企业拥有授权专利数
    指非公有制企业拥有授权专利个数。
    14.非公有制经济税收占全部税收比重
    非公有制经济税收占全部税收比重是指某地区全部税收收入中非公有制经济同期提供的税收所占的比例。用公式表示为:
    非公有制经济税收占全部税收比重=非公有制经济税收/全部税收×100%
    15.非公有制经济税收增长速度
    非公有制经济税收增长速度是指非公有制经济报告期税收比基期税收增长的相对程度,通常以现行价格计算。本指标体系中,该速度指标是年度增长速度。用公式表示为:
    非公有制经济税收增长速度=(报告期非公有制经济税收收入-基期非公有制经济税收收入)/基期非公有制经济税收收入×100%
     附件3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基础指标

                 安徽省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法人评选办法
    
    为宣传和表彰全省非公有制经济的先进典型,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在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做出更大贡献,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一)本办法所指的非公有制企业,是指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其他企业以及获取执业许可的从事教育和医疗活动的民办非企业法人等。
    (二)鉴于目前会计核算和统计基础的现状,根据评选资料来源相对准确可靠、易于监控以及导向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评选范围暂规定如下:
    1.规模以上工业、资质等级建筑业、房地产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星级住宿业和限额以上餐饮业法人企业。
    2.一定规模的从事交通运输、计算机服务及软件、担保、典当、拍卖、娱乐等服务活动的法人企业。
    3.已获取执业许可的从事教育和医疗活动的民办非企业法人。
    二、评选指标
    (一)企业法人的评选指标。
    1.主营业务收入及增长速度;2.实现利税及增长速度;3.全员劳动生产率及增长速度;4.总资产贡献率及变化百分点;5.资本保值增值率及变化百分点;6.资产负债率及变化百分点。
    (二)民办非企业法人的评选指标。
    教育行业:1.当年收入及增长速度;2.净资产增长率及变化百分点;3.资产负债率及变化百分点;4.人均工资福利支出及增长速度;5.在校学生人数及增长速度;6.学生与教师的比例。
    医疗行业:1.当年收入及增长速度;2.净资产增长率及变化百分点;3.资产负债率及变化百分点;4.人均工资福利支出及增长速度;5.诊疗人次数及增长速度;6.每百名卫生技术人员拥有的执业医师数及增长速度。
    三、名额分配
    根据省政府确定的按行业增加值占二、三产业比重计算的表彰名额,按工业、建筑业、房地产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业和餐饮业、交通运输业、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担保、典当、拍卖、娱乐、教育、医疗等行业分别表彰。
    四、计分方法
    对企业法人和民办非企业法人的评选指标,先采用功效系数法按静态和动态分别计算得分,再按静态占60%、动态占40%计算各指标的总得分。最后依据事先确定的各指标的权重系数计算出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法人的综合得分。
    实行奖励加分。凡非公有制企业每拥有1个省级以上(含省级)名牌产品加0.5分;每拥有1个省著名商标或中国驰名商标加1分;拥有专利1—5个的,加1分;6—9个的,加2分;10个以上的,加3分。
    五、组织实施
    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法人评选工作由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推进全民创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委)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每年评选1次。
    (一)资料搜集。
    省经委负责搜集整理从事担保服务活动的非公有制法人企业资料。
    省教育厅负责搜集整理已获取执业许可的从事教育活动的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料。
    省科技厅负责搜集整理非公有制企业拥有专利情况资料。
    省交通厅负责搜集整理从事交通运输活动的非公有制法人企业资料。
    省信息产业厅负责搜集整理从事计算机服务及软件业活动的非公有制法人企业资料。
    省商务厅负责搜集整理从事典当、拍卖等服务活动的非公有制法人企业资料。
    省文化厅负责搜集整理从事娱乐服务活动的非公有制法人企业统计数据。
    省卫生厅负责搜集整理已获取执业许可的从事医疗活动的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料。
    省统计局负责搜集整理规模以上工业、资质等级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餐饮业、星级住宿业、房地产业等行业的非公有制企业资料。凡现行统计报表已有的统计数据,直接加工整理,不另行组织,也不接收企业另行上报的财务报表;凡现行统计制度没有涵盖的,通过完善统计报表制度加以解决。
    省质监局负责搜集整理非公有制企业拥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资料。
    省工商局负责搜集整理非公有制企业拥有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资料。
    省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于每年3月30日前将各自负责的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统计局。
    (二)提出排序名单。
    省统计局按照各企业的综合得分和奖励加分,计算出综合得分。在此基础上,按得分高低以表彰名额1∶1.5的比例分行业提出排序名单。
    (三)审核确认。
    涉及“一票否决”的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方面情况,由省相关部门负责审核确认,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将确认信息反馈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凡发现在评选资料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荣誉和奖励,并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企业的责任。
    (四)提出初选优秀名单。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反馈的确认信息,按照表彰名额,通过递补方式,提出初选优秀名单报省领导小组审议,并将审议后的名单进行公示。对公示反映的问题,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统计局负责核实。
    (五)表彰。
    由省领导小组将公示后的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法人,报省政府审定并予以表彰。
    六、本办法由省经委和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08年起施行。
        附件:优秀非公有制企业统计指标体系、主要解释和计算方法
 
    三、主要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
    1.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总额。此项目应根据相关行业的“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经营收入”、“工程结算收入”等科目发生额填列。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累计数填列。未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用“产品销售收入”的本期累计数代替。
    2.实现利税
    计算方法如下:
    工业、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实现利税=本年应交增值税+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中的税金+利润总额。
    其他企业实现利税=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中的税金+利润总额。
    (1)本年应交增值税:指企业按税法规定,从事货物销售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增加货物价值的活动本期应交纳的税金。计算公式为:
    本年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减免税款+出口退税
    (2)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累计数填列。未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的本期累计数代替。
    (3)管理费用中税金:指企业按规定从管理费用中支付的各种税金,包括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根据会计“管理费用”科目归纳本期累计数填列。
    (4)利润总额: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实现的盈亏相抵后的利润总额(亏损以“-”号表示),它等于营业利润加上补贴收入加上投资收益加上营业外净收入再加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的对应指标的本期累计数填列。
    3.全员劳动生产率
    全员劳动生产率=主营业务收入÷年平均从业人员数
    (1)年末从业人员数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的年末实有人员数。从业人员包括在各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但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2)年平均从业人员数=(年初从业人员数+年末从业人员数)÷2
    4.总资产贡献率:反映企业全部资产的获利能力,是企业管理水平和经营业绩的集中体现,也是评价和考核企业盈利能力的核心指标。计算公式为:
    总资产贡献率(%)=(利税总额+利息支出)÷平均资产总额×100%
    5.资本保值增值率:反映企业净资产的变动状况,是企业发展能力的集中体现。计算公式为:
    资本保值增值率(%)=报告期期末所有者权益÷上年同期期末所有者权益×100%
    6.资产负债率:该指标既反映企业经营风险的大小,又反映企业利用债权人提供的资金从事经营活动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l00%
    7.本年收入合计:指行政事业单位从各种渠道获得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取自收入决算表中的本年收入合计。
    8.净资产:指执行行政事业会计制度的单位资产与负债的差额。
    9.工资福利支出:指执行行政事业会计制度的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人均工资福利支出=工资福利支出÷年平均从业人员数
    10.在校学生:指本学年初,具有学籍的注册学生数。
    11.专任教师:指具有教师资格,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
    12.卫生技术人员:指卫生机构中医生、护理人员、药剂人员、检验人员等卫生技术人员。不包括从事医疗器械修理、卫生宣传、科研、教学等技术工作的非卫生专业人员。
    13.执业医师:指领取医师执业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

安徽省产业集群专业镇评选认定办法
     为做好产业集群专业镇的评选认定工作,进一步推进产业集聚,加快产业集群发展,鼓励和引导全省建制镇加快特色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鉴于目前会计核算和镇统计基础的现状,专业镇评选先在工业领域中开展,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向第一、二、三产业中的其他领域延伸。
    二、评选指标和条件
    根据评选资料来源相对准确可靠、易于监控以及导向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选择主营业务收入、上缴税金、企业数等6个指标作为评选认定及条件:
    (一)特色行业(或产品)主营业务收入达到或超过3亿元;
    (二)特色行业(或产品)上缴税金达到或超过500万元;
    (三)特色行业(或产品)企业数达到或超过10户,其中,规模以上企业达到或超过5户;
    (四)特色行业(或产品)每拥有1个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省级以上(含省级)名牌产品和国家免检产品加0.5分;
    (五)特色行业(或产品)拥有授权专利数1—5件的加0.5分,6—9件的加1分,10件及以上的加1.5分;
    (六)发展环境(定性指标)。
    同时具备1—3项条件的建制镇列为评选对象。
    三、计分方法
    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分别进行,对指标体系中的5个定量指标先采用功效系数法按静态和动态分别计算得分,再按静态占60%、动态占40%计算各指标的总得分;对定性指标直接计分。最后依据事先确定的各指标的权重系数计算出综合得分,按综合得分的高低排序。
    四、组织实施
    产业集群专业镇评选和认定工作由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推进全民创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委)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每年开展1次。
    (一)上报资料。
    各县(市、区)按照统一的时间安排,填报《全省产业集群专业镇评选认定基础资料表》(见附件2),于每年3月30日前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部门审核。
    省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全省产业集群专业镇评选认定基础资料表》相关内容进行审核确认。
    省统计局负责审定各专业镇特色行业(或产品)主营业务收入和企业数,同时对各专业镇统计基础工作建设情况进行确认。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审定专业镇特色行业(或产品)上缴税金资料。
    省经委负责专业镇发展环境的计分工作。
    省科技厅负责审定专业镇特色行业(或产品)拥有专利情况。
    省质监局负责审定专业镇特色行业(或产品)拥有省级以上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资料,并负责对专业镇各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等情况进行确认。
    省工商局负责审核专业镇特色行业(或产品)拥有安徽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情况。
    省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于每年4月15日前完成初步审核确认工作,并将结果反馈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凡发现在评选资料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荣誉和奖励,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且在全省通报批评。
    五、评选认定和表彰
    (一)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统计局根据各有关部门确认后的资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计分方法,分别计算各专业镇的综合得分,提出排序结果和评选认定初步意见。涉及“一票否决”的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方面情况,由省相关部门负责审核确认。
    (二)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评选认定初步意见,于每年4月30日前提交省领导小组审议,并将审议后的名单进行公示。对公示反映的问题,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负责核实。
    (三)省领导小组将公示后的专业镇建议名单,报省政府审定并予以表彰。
    六、本办法由省经委和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08年起施行。
    
     附件:1.产业集群专业镇评选认定指标表

    附件2 全省产业集群专业镇评选认定基础资料
    
    1.基础资料表 
   
       2.专业镇基本情况,要求在2000字内;
    3.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省级以上(含省级)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和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
    4.公共平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授予荣誉证书或荣誉证明复印件;
    6.专业镇发展规划。
    
                 安徽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为表彰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先进典型,激发全民创业热情,引导广大创业者更好地投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和条件
    全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个人包括: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优秀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和优秀创业者。
    (一)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
    被认定为优秀非公有制企业且考核得分在各相关行业内排名名列前茅,带动性强、影响力大,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且任职3年以上。
    (二)优秀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
    被认定为优秀非公有制企业且考核得分在各相关行业内排名靠前,成长性好、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的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且任职3年以上。
    (三)优秀创业者。
    1.在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个体经营户和其他创业者,且经营3年以上。
    2.创业事迹典型,在当地有较好的声誉和影响力,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3.所创办经济组织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
    二、组织实施
    全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个人评选工作由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推进全民创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每年表彰1次。
    (一)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优秀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统计、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等部门对照评选条件,提出建议名单。涉及“一票否决”的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方面情况,由省相关部门负责审核。优秀创业者由本人根据条件自行申报,由各级非公有制经济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推荐,经同级政府同意后,由各市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涉及“一票否决”的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方面情况,由各市相关部门负责审核。
    (二)各市对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优秀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建议名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反馈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优秀创业者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综合评定,提出建议名单。在此基础上,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先进个人建议名单提请省领导小组审议。
    (三)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审议后的拟表彰先进个人进行公示,并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公示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四)省领导小组对拟表彰的先进个人提请省政府审定并予以表彰。
    三、本办法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2008年起施行。